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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

国家信访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735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www.gjxfj.gov.cn日期: 2016-03-24 来源: 国家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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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访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673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越级上访老户应对工作的建议” 收悉,非常感谢您对信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您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认真研究。我们感到,您建议中反映的有些问题的确存在,所提出的工作意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中央加强信访工作顶层设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据此,我们推行了“阳光信访”、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实行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完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等方面的改革,树立了正确的工作导向。现就建议中与我们有关的“严格信访问题终结机制”、“规范越级上访应对机制”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严格信访问题终结机制”

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要求,国家信访局于2013年12月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意见》(国信发〔2013〕8 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信访条例》制定;明确信访事项“谁复核、谁负责”,复核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办结意见实行终身负责;对由省级以下行政机关完成复核的信访事项,由该复核机关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把关,并依法终结。同时,按照《信访条例》和《意见》有关要求,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具体听证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要依法在原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示。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核工作机构审核认定办结的信访事项,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后,该信访事项即从信访工作程序中退出,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交办、考评。

二、关于“规范越级上访应对机制”

为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根据《信访条例》和《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等法规文件,国家信访局于2014年4月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国信发〔2014〕4 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5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对下列6种情况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①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②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③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④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⑤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⑥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办法》实施一年多来,在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压实属地责任、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各地也在规范越级上访应对机制方面做了许多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

衷心感谢您对信访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继续对信访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国家信访局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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