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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事项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王某信访事项督查情况

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www.gjxfj.gov.cn日期: 2017-05-16 来源: 国家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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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0日至11日,国家信访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组成督查组,就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王某反映的无法回迁问题,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资料、约见信访人、查看现场等方式进行了实地督查。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王某,男,住址为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广州街。2016年11月20日其网上投诉,反映2012年底,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政府和中房锦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位于凌河区广州街公铁立交桥东侧的平房和几栋红砖旧楼进行棚户区改造,当时签订了动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013年初动迁户全部搬走,中房锦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始施工。但中房的施工一直处在干干停停的状态,2016年该工程在未完成建设的情况下全部停工,目前已经超出当时约定的回迁安置时间。

二、核查情况

(一)信访人反映的回迁安置房未如期完成建设问题属实。2012年12月31日,凌河区政府召开区长办公会议,决定以区政府名义收储金属公司地块,对企业职工安置、房屋征收、土地评估等明确了工作意见。2013年1月1日,凌河区政府和中房锦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开发建设合同书》。2013年5月14日,凌河区政府下达了对该项目及周边的改造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2014年1月,凌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与信访人签订《城市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约定2016年4月将回迁安置房交付给乙方。截至目前,建设项目停工,回迁房未建成,无法对群众实施回迁安置。

(二)信访人反映的拖欠过渡期安置费的问题属实。凌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与信访人签订的《城市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明确约定:“超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按征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于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延长之日起,按照协议安置面积计算,支付原规定标准的1.5倍的临时安置费”。按照上述规定,凌河区政府应当按照每平米每月25.5元的标准向包括信访人在内的379户回迁户支付超期过渡安置费。事实上,凌河区政府仅在2016年年底,向每户支付了2000元过渡补偿款。初步了解,拖欠2016年4月至今应向379户支付的临时安置费共500余万元。

三、当地整改工作情况

根据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锦州市政府研究制定了整改措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每月调度一次项目建设情况,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难点,全程跟进项目建设,实时跟踪督导,保障和推进项目建设。二是完善工作方案,抓紧启动土地挂牌,保证工程在2017年6月份复工,2019年5月完成主体工程,取暖期前完成回迁;筹措资金,2017年6月底前完成动迁户过渡期补偿费发放;建立月通报制度,向回迁户通报项目进度情况。三是做好监督检查,对工作中推诿扯皮,敷衍了事,履职不到位的,引入监察机制,严肃倒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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