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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事项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刘某等22人信访事项督查情况

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www.gjxfj.gov.cn日期: 2017-05-16 来源: 国家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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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4日至16日,国家信访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组成督查组,就刘某等22人反映铁矿沟棚户区房屋破旧、多年来未给予货币安置问题,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资料、约见信访人、查看现场等方式进行了实地督查。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刘某,男,住址为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铁矿沟38号楼,属铁矿沟棚改项目被征收户。

2016年3月25日,刘某联名21人向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反映当地政府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就对铁矿沟棚户区实施改造,部分要求货币安置的动迁户因未能拿到补偿款,至今仍居住在该棚户区,环境破烂不堪,部分房屋已成危房,要求尽快动迁。另认为货币安置时公产房被扣掉15%的补偿款给产权单位不合理等问题。

二、核查情况

(一)关于棚户区环境破旧的问题属实。铁矿沟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动迁户1788户,产权单位24家,拆迁面积67500平方米,辽宁省政府列入2011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目前,该棚户区已签订安置协议1382户,其中货币安置786户,房屋安置596户;未签订安置协议406户,约200余户还居住在该棚户区。督查组在现场看到,该棚户区一些房屋年久失修,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二)关于迟迟未能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问题属实。2012年2月26日,该棚户区开始动迁征收,因大多数动迁户要求货币安置,加之前期资金准备不足,在签订786户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后再无力支付而暂停货币安置。

(三)关于货币补偿时被扣除15%补偿款的问题不属实。据了解,丹东市政府2011年10月下发《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试行)》第八条“公产住宅房屋的承租人要求货币补偿的,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按本标准计算补偿金额,其中85%补偿承租人,15%补偿房屋所有权人”。信访人属于公产房承租人,对信访人的补偿是依据该文件规定,将15%补偿费发放给房屋产权人,而不是被扣除,属于信访人对政策理解有偏差。通过督查组与信访人见面沟通,其表示理解并接受。

三、当地整改工作情况

根据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丹东市政府研究制定了整改措施。一是由振兴区统筹推动地块整体改造工作,市金融办协调农发行尽快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并发放贷款,尽快落实动迁资金并重启拆迁安置工作,最迟于2017年5月底前完成该小区剩余406户棚改户的动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和搬迁拆除工作。二是对该棚户区集中清理整顿,改善居住环境,消除安全隐患。三是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保障动迁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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