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访广角 >> 督查事项
督查事项

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杨某信访事项督查情况

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www.gjxfj.gov.cn日期: 2015-02-04 来源: 国家信访局

【字体:    【打印本稿】 【关闭】

2015年1月10日至11日,国家信访局会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民政部组成督查组,就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杨某反映的问题,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面见信访人及有关当事人、查看现场等方式进行了实地督查。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杨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板桥镇二铺社区杨前村,2014年12月到国家信访局走访反映, 2009年该社区因新农村建设,在未经批准、事先未告知、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以每亩1.24万元强行征用了杨前、杨后两村15亩基本农田,建设5幢2层楼房,土地补偿款、青苗费等未足额补偿到位,承诺给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也未兑现;举报社区书记孙某贪污问题,要求查处。

二、核查情况

经核查,2007年,板桥镇二铺社区申请将村民原来的分散居住点房屋拆除,院落占地整合为农业用地并在原处复垦。按照2006年的《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安徽省政府第193号令)、《关于做好<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06〕262号)等有关文件,凤阳县将该社区杨前、杨后两个组179.1亩集体建设用地纳入2007年第六批次建设用地置换上报, 2009年5月27日,安徽省政府以《关于凤阳县2007年第六批次建设用地置换的批复》(皖政地置〔2009〕89号)予以批准,共涉及村民69户。项目实施后,部分村民选择在本村安置,二铺社区从本社区其他区域确定了19.9亩耕地作为拆迁村民的安置点,并向省政府申报农转用手续。2009年9月14日,安徽省政府以《关于凤阳县2008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置换的批复》(皖政地置〔2009〕147号)予以批准,信访人反映的15亩土地即为该地块。

对该19.9亩土地的批准使用,当地政府参照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和2005年凤阳县政府《关于我县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9月23日,第三十二期),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8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6倍计算,年产值按1000元标准,共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每亩14000元,扣除土地补偿费的20%即1600元用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外,实际每亩发放补偿费12400元。该安置点共涉及村民9户,实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13.8亩,剩余6.1亩土地仍由原承包户耕种,补偿已发放到位。信访人要求按照安徽省政府2009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文件,每亩补偿28000元,由于该用地在皖政〔2009〕132号实施前批复使用,不能适用该文件。在安置点建设中,镇、村承诺完善小区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但直到2014年12月,仍未完全落实到位,当地政府已明确承诺尽快完成。

经县纪委调查,信访人反映的社区书记孙某贪污安置补偿费236.4万元等问题,与事实不符。凤阳县纪委依据有关规定,向信访人作了反馈,信访人对此予以认可。

信访人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三、当地对督查建议的工作情况

督查组针对当地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信访事项答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督查建议。对此,凤阳县委、县政府研究形成了整改措施。列出该安置点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时间表,保证2015年3月底前落实到位。今后,在各项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予以及时、全面、准确的答复。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0/09/15 18:3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