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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余某信访事项督查情况

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www.gjxfj.gov.cn日期: 2015-06-11 来源: 国家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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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8日,国家信访局会同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成督查组,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梧桐树乡余某反映的问题,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回访信访人、查看现场等方式进行了实地督查。

一、 基本情况

余某,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梧桐树乡陶家圈村人。

2012年以来,余某通过走访和来信多次向国家信访局反映,2010年,灵武市实施滨河大道排水总干沟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其承包的鱼池被征用,认为其办理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等同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应支付给其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与同批毛某鱼池的补偿费相比,自己补偿标准低,要求公平对待。

二、 核查情况

经核查,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1987年5月,何某(余某丈夫的哥哥)与梧桐树乡陶家圈村委签订了《关于承包原东河沟开发鱼池的合同书》,承包面积为480亩,承包期限为15年。2002年合同期满后,何某将部分水域交由余某夫妇经营。余某夫妇办理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并于2005年1月30日与村委会签订了《鱼池承包合同书》,承包鱼池150亩,承包期为10年(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到2010年鱼池被征用时,余某实际承包时间为6年。余某被征收鱼池为黄河旧河道冲刷所形成的滩涂水域,权属归梧桐树乡陶家圈村集体财产,余某只是作为村民向村委会承包使用。2010年,余某承包鱼池被征用,梧桐树乡于2010年4月和2012年9月分两次支付了其补偿费用,共计70.13万元。

毛某承包的鱼塘属2007年梧桐树乡招商引资的“黄河梧桐度假村”项目。2010年实施土地征收时,毛某承包的鱼塘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是由灵武市国土局、审计局、水务局、财政局和农业局共同认定核实的,共支付毛某补偿费用4044175元。

三、当地落实督查建议的情况

督查组针对当地在征地补偿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督查建议。对此,灵武市政府研究形成了整改措施:一是由梧桐树乡负责,监察、财政、审计、国土、农牧等部门参与,对已征用陶家圈村集体土地补偿款的标准、数额进行核查,并向村民公示核查结果。二是由梧桐树乡负责,加强村务公开管理,常规事项一季度一公开、特殊事项随发生随公开、重大事项事前事后双公开、跨年度事项结束时一次性公开。三是由梧桐树乡负责,国土、农牧、水务、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参与,全面核实余某和毛某被征用鱼池、房屋、枣树等地上附着物的数量及补偿标准,并在村内进行公示。四是依法按程序完成该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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