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5日,国家信访局会同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成联合督查组,就宁夏中宁县田某等人来信反映的问题,通过与有关部门座谈、查阅资料、面见信访人、查看现场等方式进行了实地督查。
一、基本情况
田某,男,汉族,住宁夏中宁县宁安镇东街。田某等28人于2015年1月8日致信国家信访局反映,2011年中宁县实施城中村改造,对其所在的宁安镇东街的房屋进行拆迁,拆迁后4年一直未安置入住;田某等人一直租房,房租上涨,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过低;拆迁补偿标准前后不一致,2014年后期拆迁户置换比例高于他们的置换比例。
二、核查情况
经核查,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
2008年中宁县政府下发“城中村改造办法”,并委托某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改造建设。该项目需对宁安镇东街部分区域房屋进行拆迁,项目占地5.2万平方,涉及拆迁户328户,分三期进行。田某等15户于2011年3月与宁安镇政府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并对其房屋进行了拆除。协议明确了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和“就地安置”两种补偿方式,承诺2012年10月30日之前安置到位。但因改造区内部分群众不接受拆迁补偿标准,拒绝拆迁,导致拆迁进度缓慢,安置房未能动工建设,田某等已签订拆迁协议的群众得不到安置,仍在外租房。为解决此问题,中宁县政府对接受异地安置的群众,在拆迁原址一公里内回购了5套商品现房,作为安置房分配给了田某等5户群众;对选择原地回迁安置的群众,中宁县政府收回了开发商对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并将该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拟定近期开工建设。同时按照每年每户3600元的临时安置费用对拆迁群众予以补偿,发放时间截止到拆迁户落实安置房为止。
在项目实施中,宁安镇政府与拆迁群众签订了协议,明确以1:0.4的标准进行面积置换。2014年9月,房地产商对19户平房拆迁户以企业名义增加了额外补偿(折算后置换比例达到了1:0.6)。这一做法致使前后补偿标准不一致。经镇政府协调,开发商书面承诺将增加投入,将田某等人的面积置换标准提高到1:0.6。信访人表示满意。
三、当地落实督查建议的情况
督查组针对当地在拆迁安置、信访事项办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督查建议。对此,宁安县政府研究形成了整改措施:一是依法收回正大路西侧旧城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并将该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确保6月底开工建设安置房,争取2016年10月完工安置群众。二是尊重群众意愿,对仍选择原地安置的,继续按协议确定的标准发放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异地安置的,由政府在原安置点1公里范围内回购已建成并具备入住条件的商品房予以安置。三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在征收区域内张贴公告、跟踪监督等方式保障群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四是经镇政府与开发商协商,承诺将前期拆迁户的置换比例由1:0.4提高到1:0.6,因目前政府与开发商已解除了项目合同,提高置换系数增加投入的部分由政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