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访广角 >> 督查事项
督查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付某信访事项督查情况

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www.gjxfj.gov.cn日期: 2015-06-11 来源: 国家信访局

【字体:    【打印本稿】 【关闭】

2015年5月17日,国家信访局会同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成督查组,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付某反映的问题,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面见信访人及有关当事人、查看现场等方式进行了实地督查。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付某,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立岗镇幸福村人。

自2009年起付某多次上访,反映四个方面问题,一是2008年修建黄河金岸工程时,县政府征用该村土地625亩,耕地按每亩5000元补偿,开发地按每亩1500元补偿,补偿标准低。二是当时征用其土地80亩,只对其中32.8亩按开发地每亩1500元补偿,要求按耕地每亩5000元标准补偿;三是2010年征用其土地2.4亩,只按1.2亩计算,且没有发放征地补偿费;四是应发村民的248万元征地补偿款查无音信,要求归还。

二、核查情况

经核查,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一)关于2008年幸福村625亩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问题。2008年修建黄河金岸工程征地时,贺兰县政府制定了《黄河贺兰段标准化堤防工程实施方案》(贺政发〔2008〕123号),规定黄河标准化堤防工程征地补偿标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认的责任地补偿5000元/亩,开发地补偿1500元/亩。立岗镇按方案要求全部统一征地补偿标准,并发布了《贺兰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2008〕第01号),告知广大村民。

(二)关于2008年征收付某80亩土地补偿不合理的问题。据地方称,2008年征地时,立岗镇组织人员对付某等农户的土地进行了丈量,当时付某承包幸福村河滩地计30.28亩(以1996年签订合同为依据)。经镇村两级研究决定,补偿款全部由农户领取,即按照开发地(荒地)补偿标准每亩1500元补偿。付某表示主要是对这个问题存在异议,反映其当年实际开垦荒地有近百亩左右,之所以在承包协议中签订的亩数较少,是因为不想多交承包费用,要求按80亩补偿。

(三)关于2010年征收付某2.4亩土地,部分补偿款未发放的问题。2010年征收付某土地时,村里在测量时发现土地归属问题不明确,邻居和信访人付某各持一词,于是2.4亩土地的补偿款暂存幸福村会计账户中,等两家土地纠纷协商好,再发放补偿款。2014年8月27日付某已签字领取补偿款45774元,2.4亩土地的补偿款全部归付某所有。

(四)关于248万元征地补偿款未发放的问题。就村民反映幸福村村委会截留土地补偿款事宜,2009年县纪委进行了调查,发现立岗镇幸福村在上报被征地的地类与面积过程中将集体开发地以耕地上报,违规套取征地补偿费1979440元作为集体收入,由于及时发现并纠正,没有形成套取的事实。2009年7月,贺兰县纪委给予幸福村村委会主任汪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当地落实督查建议的情况

督查组针对当地在信访事项办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督查建议。对此,贺兰县政府研究形成了整改措施:一是由县国土局负责,核清幸福村被征用土地的性质,提供完善的征地建设审批文件资料,公开征地补偿标准制定依据。二是由立岗镇负责,对付某实际拥有土地的数量和性质进一步核查,对付某提出的同地不同价等问题进行解释答复并公示。三是由立岗镇负责,加大对包括付某在内的被征地群众的帮扶救助力度,将困难群众纳入低保,在资金和政策方面给予扶持,并做好信访人的思想教育疏导工作。四是由县信访局负责,举办三期信访业务和依法行政培训班,提升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五是强化信访基础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0/09/15 18:3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