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2日至23日,国家信访局会同国土资源部等组成督查组,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赵某信访反映的问题,通过查看现场、与信访人和当事人见面、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以及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座谈等方式进行了实地督查。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赵某,男,1964年生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乌喀中路实验林场五队居民。
2010年6月以来,赵某通过走访、写信等形式多次向国家信访局反映,魏某自1999年9月承包实验林场沙滩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用于林果业开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开发出来的3000余亩土地作为宅基地非法倒卖。
二、核查情况
经核查,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
1999年1月1日,阿克苏地区实验林场与其职工魏某签订2000亩《土地开发经营承包合同》。2000年4月,魏某注册成立阿克苏市巨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并担任法人。2004年实验林场与魏某补签8000亩《土地开发经营承包合同》(合同标注签署时间均为1999年1月1日),两份合同期限均为30年。合同约定土地用于种植经济林,并允许魏某可在每100亩土地上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办公和住宅用地,对招收的农户每户收取3000元“公益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两份合同共涉及土地10000亩,巨龙公司实际开发利用7202.31亩。
2006年1月,由于阿克苏地区纺织及农副产品工业园建设,巨龙公司5156.09亩土地被依法征收。2013年5月,阿克苏市政府按照1:2的比例为巨龙公司置换11203亩未利用地,并将合同年限从30年延长到50年。合同约定从新置换的土地中拿出约4000亩,由阿克苏市国土资源局与承包户直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的权利义务由阿克苏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承包户之间履行。
2015年8月12日,阿克苏地委群工部牵头成立了巨龙公司非法使用国有土地调查工作组,据该工作组调查核实,自1999年至今巨龙公司实际建设用地面积共2046.22亩,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9年至2007年,自实验林场与魏某签订合同到纺织及农副产品工业园建设前,巨龙公司建设用地面积1905.14亩。2007年6月3日,阿克苏市政府下发《关于对巨龙、盛苑园艺场建设用地(住宅)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批复》(阿市政字[2007]111号),同意对符合该区域规划的建设用地、住宅用地依法进行登记。
第二阶段:2008年至2010年,违法划地建房37.20亩。2010年11月5日,阿克苏地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巨龙公司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合计357399.6元,巨龙公司魏某已按期缴纳。
第三阶段:2011年至2012年,阿克苏地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调查认为,巨龙公司以划拨宅基地方式倒卖土地103.88亩,涉嫌构成犯罪。2012年5月2日,阿克苏地区国土资源局、地区纺织工业城(开发区)管委会、地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联合作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阿地国土资犯移[2012]01号),将巨龙公司非法倒卖土地案件移交阿克苏地区公安局立案调查,没有调查结论。
三、当地落实督查建议的情况
督查组针对政府有关部门在信访事项产生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的缺位、越位、不到位的问题提出了督查建议。对此,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研究形成了整改措施。一是主动靠前一步,成立专门化解工作小组。成立以阿克苏市长为组长、副市长为副组长的专门工作小组,同时成立以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组长的专案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从8月26日开始对该案件的全面调查,把事情彻底调查清楚。二是落实分级分责,形成部门工作合力。从阿克苏地区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阿克苏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单位各抽调1名业务骨干配合公安局工作,全面介入调查。同时组织公检法等部门专题研究分析,拿出解决方案。三是强化担当意识,积极搭建沟通平台。由调查组副组长和巨龙公司法人魏某及信访人面对面约谈,搭建沟通交流平台,为化解此案奠定基础。四是坚持跟踪督办,促进“案结事了”。做好信访人的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等工作,力争在2015年10月25日前彻底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