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州精河县陈某信访事项督查情况
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www.gjxfj.gov.cn日期: 2015-09-23 来源: 国家信访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稿】 【关闭】2015年8月20日,国家信访局会同国土资源部组成联合督查组,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州精河县陈某信访反映的问题,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约见信访人、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信访人所在村干部及部分老党员座谈等方式进行了实地督查。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陈某,女,1981年5月出生,重庆市永川区双竹镇风龙村村民,现与其父亲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州精河县托里镇伊吉林莫墩村。
2007年1月以来,陈某多次以走访和书信的形式向国家信访局反映其父林地承包纠纷问题,要求恢复其父1988年4月与托里乡(现为托里镇)固沙林场签订的《固沙林场承包责任协议书》,赔付承包地上7000棵树木,赔偿或返还在林场建设的房舍及连带设施。
二、核查情况
经核查,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一)关于要求恢复《固沙林场承包责任协议书》的问题。1975年5月,陈父落户于托里乡永集湖3队(现为托里镇吾夏克巴依村6组),1985年,陈父自愿将责任田和自留地退还给永集湖3队,举家迁至托里乡固沙林场。1988年4月,陈父与托里乡固沙林场签订《固沙林场承包责任协议书》,协议约定:承包期17年,上缴经济任务和管理费总额16163元;在协议前10年,每年上缴经济任务1000元,管理费170元,每年合计1170元。1988年到1990年,陈父未缴纳经济任务和管理费1516.7元和违约金702元,失去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关于要求赔付承包林地上7000棵树木的问题。陈父未能提供承包期内种植7000棵树的原始证据材料,其他人对陈父所种植树木的数量、成活率和成材率证词不一,无法准确认定其树木情况。托里镇政府考虑陈父家庭实际情况,协调冬都村村委会调整50亩土地发包给陈父经营,承包期32年,每年每亩承包费80元。
(三)关于要求赔偿或返还在林场建设的房舍及连带设施的问题。《固沙林场承包责任协议书》明确约定:林场范围内土地,未经规划,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一律不许盖房。陈父在所承包林地自建3间土坯房,1990年冬天陈父退出固沙林场后,林场于1991年4月将这3间土坯房2500元出售给丁某,固沙林场现存凭证中没有发现将售房款项用于抵顶陈父欠缴固沙林场经济任务和管理费的档案资料,也未退还给陈父本人。目前,出售房屋款项去向无法查证。托里镇政府考虑陈父家庭住房问题,在镇政府小区北侧为其划分一处333.5平方米的宅基地,协调廉租住房一套。
陈父对处理结果满意。
三、当地落实督查建议的情况
督查组针对地方存在的办理程序不规范、工作不细致、与信访人沟通不充分等问题提出了督查建议。对此,精河县表示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政策法规,做好陈某后续信访事项处理工作;耐心做好对信访人思想疏导、解释教育工作,确保化解其心结;分析查找陈某信访事项处理过程的经验教训,举一反三,对现存信访积案逐一分析排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