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0日,国家信访局会同国土资源部组成督查组,对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市袁某、马某等人反映的企业改制不规范、职工未得到安置等信访事项,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约谈信访人、查看现场等方式进行了实地督查。
一、基本情况
袁某,男,原乐都县乡镇企业局下属企业矿产公司职工,马某,男,原乐都县乡镇企业局下属企业矿产公司职工。反映2000年,乐都矿产公司在改制中虚报负债360万、集体资产未评估而被他人变相侵吞,职工没有合理安置等问题。
二、核查情况
经核查,信访人反映部分属实。
乐都县矿产公司始建于1978年,是原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局属企业,职工总数14名。2000年1月9日,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对县矿产公司实施改制,对改制方案和财产人员作出安排,剥离出新的公司银鑫公司, 将总资产150.7万元划拨给银鑫公司,行使独立的法人资格;将总资产335.5万元划拨给矿产公司。1月18日,县体改委通过了此报告,下发《关于乐都县矿产公司“剥离转制、分块搞活”改制方案的批复》(乐企[2000]01号)。2000年8月,职工马某与原矿产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5年;随后,马某与原矿产公司5名职工达成协议,共同经营矿产公司。2000年8月,乐都县乡镇企业管理局认为承包合同违反了企业改制方案及其体改原则,决定废止承包合同。马某等向法院起诉,2003年8月,省高院二审判决终止马某与矿产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矿产公司偿付违约金25万元。该问题已履行。2003年11月,海东地区法院和政府、县经贸局、信访办等有关部门组织召开改制遗留问题协调会,作出结论:企业改制方案已经县体改领导小组批准生效,必须严格执行;原矿产公司6名职工,1名退休,其余4名由银鑫公司接纳。袁某、马某等6人提出要留在矿产公司,自食其力、自负盈亏,后来经多次协调未能达成一致。2007年8月20日,海东行署出具了《关于乐都县袁某马某上访问题复核情况的答复》,认为企业改制基本程序符合当时政策规定,不存在违规操作的问题;关于矿产公司职工的安置问题,对袁某、马某等6名职工如何安置未明确,应由乐都县依法执行,按照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作重新安置;关于虚报负债问题,根据乐都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乐都县资产评估事务所)1999年8月20日乐国资确第41号资产评估报告,未发现虚报负债、侵吞财产的事实。2014年4月21日,由信访、公安、检察院、法院、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经商局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出具答复意见,认为企业改制不存在违规操作问题,未发现虚报负债、侵吞财产的事实。
2011年,海东市为袁国廉办理了退休手续,但未对马某等4名合同制工人进行妥善安置。
三、当地对督查建议的工作情况
督查组针对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处理好遗留问题等方面提出了督查建议,当地明确了工作措施和具体时限。一是实行“四定三包”责任制,由区委常委、副区长为包案领导,区经商局为责任单位,经商局局长为责任人,对信访案件中的模糊问题及关键环节继续做好相关资料核实工作,做实做细各项工作,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和着力点。二是针对原矿产公司职工长期未得到妥善安置,给职工生产生活等方面带来一定困难的实际,于9月10日前确定职工安置方案,9月20日前完成职工安置。针对3名职工还未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拟请示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对确实在生产生活方面存在困难的职工在政策范围内给予救助。三是进一步加强同信访人的沟通交流,积极宣传《信访条例》及当时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和依据,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采取“一对一”的化解方式,做好职工的思想疏导、解疑释惑工作。四是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和《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规范信访事项办理的各项程序,严格落实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及时、就地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