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龙潭镇张某等人信访事项督查情况
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www.gjxfj.gov.cn日期: 2015-09-23 来源: 国家信访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稿】 【关闭】2015年8月21日至8月22日,国家信访局会同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组成督查组,就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龙潭镇张某等人走访反映的问题,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约见信访人、查看现场等方式进行了实地督查。
一、基本情况
博白县龙潭镇茅坡村人张某等人联名向国家信访局反映,当地龙潭工业园区建设,镇政府征收该村民小组近万亩土地,其中存在违法征地、土地补偿款至今未完全兑付到位,且征地补偿标准不一,镇政府有预谋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等问题,他们为此到镇、县、市、自治区信访和国土部门反映,至今未收到处理意见。
二、核查情况
经核查,信访人反映部分属实。
(一)关于县、乡政府违法征地问题。主要反映博白县、镇政府违法征地,欺上瞒下,把3191亩土地化整为零分期分批征收,报少征多,甚至不经报批进行征收,比批文多征土地2067亩。
经县工作组调查,信访反映的问题与实际不符。龙潭产业园总规划面积50平方公里,第一期规划10平方公里,其中再生资源项目规划用地12000亩,国土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来供地。该项目土地批文5批次,合计批复3011.589亩,博白县政府、产业园及县国土局按照程序进行了公告,发布了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方案。目前项目实际征地2625.79亩,其中,大坡队66.95亩,铁山队70.95亩,龙正岭队20.38亩,木棉角队198.35亩,多湖老城队525.22亩,中间垌队332.55亩,张屋队435.6亩,黄屋队27.84亩,茅坡队329.18亩,红卫队378.88亩,竹子垌队60.5亩,13队23.81亩,14队14.76亩,黄峰岭队107.1亩,岭顶队34.09亩。项目用地均按指标分批次上报、按政策征收。
(二)关于改变被征土地性质及类别问题。主要反映:改变被征土地类别,把792亩基本农田变更为未利用地(草地)征收,用造假手段骗取自治区政府384号批文。红卫村民小组723亩土地,黄峰岭村民小组136亩土地、岭顶村70亩土地,未经批复即实施征收。
经县工作组调查,信访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土地上报审批是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所确认的土地类别认定的。自2010年1月1日起,上报土地分类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县政府无法改变土地类别报批。
(三)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不一问题。主要反映:征地补偿不按政策办事,随意性较大,同时同地同类土地,补偿标准不一。有的按18元/㎡、5元/㎡、7元/㎡、40元/㎡,有的按47元/㎡标准补偿。如西井村村民看到红卫村的土地得到47元/㎡的标准补偿,而自己的只得按18元/㎡的标准补偿,就去跟龙潭镇理论,龙潭镇政府觉得理亏,镇党委书记就答应给一个山岭(翻车岭)93亩按47元/㎡的标准补偿给西井村。龙潭镇政府征地不按政策补偿,降低补偿标准的土地有1239亩,少付土地补偿款2312万元。
经县工作组调查,信访反映的“补偿标准不一”问题客观存在,但不存在工作上“随意性较大”问题。再生资源园区共取得土地批文5个批次,合计批复面积3011.589亩。根据自治区每次三年前平均年产值标准的调整,存在不同时间段批文的土地补偿标准不同现象。其中:一是桂政土批函〔2009〕384号批复1032亩土地,该批文执行的是2009年12月31日以前的土地补偿标准,分别按照水田35元/㎡、旱地25元/㎡、林地18元/㎡分类进行补偿;二是桂政土批函〔2010〕685号批复439.73亩、桂政土批函〔2010〕785号批复550亩、桂政土批函〔2012〕639号批复612亩,桂政土批函〔2012〕1069号批复376.89亩,上述4个批文执行的是2010年1月1日以后的土地补偿标准,分别按照集体农用地47元/㎡、建设用地33元/㎡和未利用地19元/㎡进行补偿;三是2013年1月1日以后批复的用地批文,执行土地补偿标准按集体农用地50元/㎡、建设用地34元/㎡和未利用地20元/㎡进行补偿。翻车岭93亩土地是在桂政土批函〔2010〕785号批复的550亩范围内,执行的是47元/㎡的标准,征地工作组是按照补偿标准和双方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进行补偿的。
关于信访人反映的“龙潭政府征地不按政策补偿,降低补偿标准的土地有1239亩,少付土地补偿款2312万元”的问题:按政策规定,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批复的林地按18元/㎡进行补偿;在2010年1月1日以后批复的土地分类林地属农用地应按47元/㎡进行补偿。信访人所提到的1239亩土地,是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分批次批复的,只能按林地18元/㎡进行补偿,而信访人则认为要按47元/㎡进行补偿,要求补偿其29元/㎡的差价,即土地补偿款2312万元,这一要求与相关政策不相符,是不合理、不合法的。由于存在政策变化、征地时间不同、土地类别不同等因素,导致了“补偿标准不同”的问题客观存在,并不是信访人所认为的“征地补偿不按政策、随意性较大和降低补偿标准”。
对于部分因政策变化、协议商定应该补差的项目,博白县本着“实事求是、应补尽补”原则,逐个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逐一明确应补项目、土地面积、应补款数。根据2015年5月13日的《博白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五届第55期)》,龙潭镇共有4个征地项目合计583.33万元需要补差(以最终实际核对为准)。其中:
1.硫酸镁盐项目。该项目于2009年10月启动征地工作,是按当时补偿标准水田40元/㎡、旱地30元/㎡、林地18元/㎡进行补偿。2010年9月10日县政府下达博政发〔2010〕67号文,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补偿标准农用地47元/㎡。因为是同一项目,绝大部分征地及发放补偿款是在2010年进行,因此需对2009年10月至2010年9月9日之间征地进行补差,补差面积313.75亩,补差款337.45万元。
2.公墓用地项目。该项目在2010年完成征地。根据甲方龙潭产业园国土分局征地时与乙方白树村尖二村民小组签订的《土地预征协议书》第二条第4款约定:“使用土地时,若自治区征地政策发生变化,征地补偿有提高的,则甲方按提高后的补偿标准补足乙方的征地费用。”目前,该项目属预征用地,是按当时补偿标准水田47元/㎡、旱地42元/㎡、林地23元/㎡进行补偿的,需要按2013年1月1日以后的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差,补差面积115.96亩,补差款158.48万元。
3.再生资源尾渣二号库项目。该项目从2009年10月开始征地,到2014年完成征地。在2009年底前的征地,是按当时补偿标准水田35元/㎡、旱地25元/㎡、林地12元/㎡进行补偿。由于博政发〔2010〕67号文件规定,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补偿标准农用地47元/㎡,加上是同一项目,绝大部分征地及发放补偿款是在2010年进行,所以,当时已按2010年新的补偿标准进行足额补差。到目前为止,已发放2009年征地补差款455.87万元,仍剩有35.43亩林地(当时林地权属有争议)未发放补差款(约68.49万元)。
4.新型建材厂项目。该项目从2010年11月开始征地,到2012年2月完成征地。目前项目已组织报批,自治区国土厅已下达缴款通知书。项目由龙潭产业园国土分局负责征地,征地时与乙方长岭村横山29队、角木埇、大茹埇村民小组签订的《土地预征协议书》第二条第4款的约定:“使用土地时,若自治区的征地政策发生变化,征地补偿有提高的,则甲方按提高后的补偿标准补足乙方的征地费用。”该项目是按当时补偿标准水田47元/㎡、旱地42元/㎡、林地23元/㎡进行补偿的,现在需要按2013年1月1日以后的最新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差,补差面积94.57亩,补差款18.91万元。
(四)关于博白县、乡政府截留、减少被征土地面积问题。主要反映:博白县、乡政府在征收土地中,利用其行政资源优势,欺骗农民,截留土地,也就是说征收一亩土地,即按零点几亩补偿给农民,共截留、减少被征的土地面积为346亩,少付土地补偿款1085万元。(三)、(四)项合计少付土地补偿款3397万元。
经县工作组调查,信访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龙潭产业园共计获批复项目征地面积3011.589亩,实际征收2625.79亩,已按照标准足额支付补偿款,被征地农户也领取了补偿款。补偿款支付,博白县是严格按照有资质单位测量地块面积进行补偿,没有信访所反映的“征收一亩土地,即按零点几亩补偿给农民,共截留、减少被征的土地面积为346亩”问题,根本就不存在少付土地补偿款1085万元和第三项所反映的少付2312万元。信访人反映的少付3397万元,与事实不符,不存在截留、减少被征土地面积和少付土地补偿款的问题。
(五)关于土地所有权人未调查清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问题。主要反映:县国土局于2009年9月29日发布的《博白县2009年第一批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方案公告》中,写有“茅坡村园岭村民小组林地1.7183公顷”。茅坡村委会从来就没有“园岭村民小组”这个名称。
经县工作组调查,园岭、大垌、中间垌三个村屯组成中间垌村民小组,园岭村是中间垌村民小组的一部分。征地工作组赴村核实确认该地块时,住园岭的群众所提供的地名为园岭村民小组,于是工作组将确认的茅坡村园岭村民小组林地1.7183公顷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9月29日发布《博白县2009年第一批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并在相关村屯张贴公告,群众当时并没有提出异议。涉及包含园岭村在内的中间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均由中间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签字领取补偿款,并在整个中间垌村民小组进行了分配。个人承包土地由所有权利人签字领取补偿款,所有补偿款已经兑付到位。我们认为,征地公告程序合法,做到了全程公开、透明。
(六)关于反映龙潭镇政府有预谋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问题。主要反映:龙潭镇政府有预谋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106万元。
经县工作组调查,信访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信访反映的106万元,为茅坡村红卫队土地差价补偿款。鉴于在执行博白县2010年9月10日的博政发〔2010〕67号文件时,对该文件过渡期(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9日)的征地项目补偿标准有变化的要进行差额补足。经征地工作组对整个再生资源园区的已征土地核实,按文件要求逐个村民小组进行差价款兑付。经工作组反复核对,玉林龙潭产业园审定,茅坡村红卫村民小组已核定应补的差价为80.6万元。该款项已于2014年9月10日拨付到龙潭镇政府,已于2014年12月兑付给红卫村民小组村民。调查中,没有发现博白县龙潭镇政府存在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的问题,也没有发现征地工作组和村干部陈世辉贪污挪用该笔征地补偿款的事实。
三、当地对督查建议的工作情况
督查组针对当地在征地工作、调查核实结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督查建议。对此,玉林市、博白县制定了整改措施。
(一)加强领导,深入抓好整改落实。严格执行领导包案制度,层层落实办理责任,市包案领导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市信访局、市国土局、博白县、龙潭产业园等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加强对案件办理工作的督促、协调和指导。博白县要调整领导包案方案,成立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亲自抓,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具体抓,从8月26日起再次全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二)落实责任,争取尽快“案结事了”。根据领导包案和各工作小组职责,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切实做好政策解答和思想教育工作。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政府违法征地”、“改变被征土地性质及类别”、“截留、减少被征土地面积”、“土地所有权人未调查清楚,就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预谋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等5个不属实、或与实际不符的问题,将向群众公开调查结果,通过组织工作组进村入户向村民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对于信访人反映的“征地补偿标准不一”这个客观存在的问题,把因征地时间不同、政策变化所导致的补偿标准不同等原因向村民解释好,如发现有违法违规的人与事,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补偿到位,及时将征地款及补差款发放到群众手中。力争在9月底前把暂存在张屋村民小组集体账户的征地补偿款逐一发放给群众。对于硫酸镁盐、公墓用地、再生资源尾渣二号库、新型建材厂等4个征地项目的补差工作,进行再次核算清楚,争取尽快发放。
(四)注重民生,坚持以发展的方式解决群众实际问题。对因征地及园区建设造成群众生产生活困难的,认真收集被征地村屯需要解决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方面实际问题,通过整合部门资源、力量筹集资金,对被征地村屯及征地群众,在基础设施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上进行帮扶救助,以发展的方式、真诚的态度,进一步消除怨气,融洽关系。对一些生活困难的群众,争取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同时,做好进驻龙潭产业园企业的引导工作,接纳更多的被征地群众进厂务工,提高当地群众的就业率。
(五)教育疏导,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教育疏导工作,及时加大征地信息的公开力度。同时,注重树立正确导向,引导群众依法逐级信访,切实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努力构建信访稳定工作长效机制,提升信访工作整体水平。
(六)强化基层,发挥干部队伍和基层组织建设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全面落实“三严三实”的各项要求,推进村级组织建设规范化建设,开展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民生资金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从源头上遏制民生资金领域腐败问题的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