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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事项

辽宁省锦州市唐某等人信访事项督查情况

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www.gjxfj.gov.cn日期: 2015-12-09 来源: 国家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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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8日、11日、12日,国家信访局会同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等组成督查组,就辽宁省锦州市唐某等人反映的社会保险、办理退休手续等问题,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约见信访人、查看现场等方式进行了实地督查。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唐某,男,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绿景湾小区居民,原锦州液压件总厂职工。才某,男,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尧阳里居民,原锦州液压件总厂职工。近年来,唐某、才某等多名原锦州液压件总厂职工多次信访反映,他们是原锦州液压件总厂的职工,到了退休年龄但不能正常办理退休,医保、养老以及退休职工采暖费、医疗费无人处理等问题。

二、核查情况

信访人反映问题属实。

该信访事项涉及沈阳市、锦州市两地。锦州液压件总厂是1979年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厂址位于锦州市古塔区,隶属辽宁省液压工业公司,1984年随辽宁省液压工业公司一同移交沈阳市机械工业管理局。1997年12月2日,经沈阳市机械工业局同意,辽宁省液压工业公司批准,锦州液压件总厂和李某共同出资设立锦州青山液压件制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26万元,锦州液压件总厂出资8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李某出资24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5%,李某为公司法人。1998年2月28日,锦州液压件总厂与李某签订《关于组建“锦州青山液压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补充协议》,商定锦州液压件总厂全体在册职工(包括原留守人员、离退休人员、盲残人)全部并入锦州青山液压件制造公司;锦州青山液压件制造公司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职工进行妥善安置;锦州液压件总厂总投资510.4万元,其中以净资产81.5万元作为股东股金参与分利,余下428.9万元作为锦州青山液压件制造公司生产经营资金使用,以解决转入职工的安置费用,这部分资金不参与分利,作为资本公积金,有限公司清算时,此安置费随职工退还锦州液压件总厂。2000年6月16日,锦州青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锦州市青山液压件制造有限公司及锦州液压件总厂进行联合开发青山小区后,2000年8月9日,锦州液压件总厂因逾期未参加年检,营业执照被吊销。2004年12月7日,锦州市青山液压件制造公司因逾期未参加年检,营业执照被吊销。1997年锦州液压件总厂改制后,锦州青山液压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转制合同和协议,部分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被欠缴,造成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需要个人垫付企业应缴纳部分才能办理退休,如不垫付职工无法正常办理退休。

三、当地落实督查建议的情况

督查组针对该信访事项责任主体认定、群众权益保障、困难群体救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督查建议。沈阳市政府、锦州市政府均表示在辽宁省信访联席会议的领导下,以后的工作中,积极抓落实,推动该信访问题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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