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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信访条例(修订草案)》近日提交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规定,建立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访事项负有领导责任的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增加了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组织处理措施,同时明确了信访机构不予受理的9类事项。
修订草案共9章48条,对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职责,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以及信访工作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依法享有信访事项提出权、知情权、保守秘密权等7项权利以及依法逐级有序信访、合法合理提出信访事项等6项义务。
修订草案细化并加重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法律责任,明确国家机关应当建立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同时也明确了信访人闹访、缠访、群访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
此外,针对社会上存在的信访不信法、弃法转访、以访压法等现象,修订草案列举了9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的事项,便于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人据以区分、执行。(见习记者周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