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JXFJ-0000-2019-00001 | 发布机构 | 国家信访局 |
名称 | 国家信访局机关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 ||
生效日期 | 2018-06-28 | 文号 | 国信办发〔2018〕12号 |
废止日期 | 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效力 | 有效 |
第一条 为激励和教育机关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党组任命的副处级以上机关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机关工作人员转任同级职务或兼任下一级职务时,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宣誓仪式一般由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或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党组其他同志监誓,党组有关同志或人事司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具体工作由人事司承办。
第五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着装应当整洁、得体。
第六条 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局党组任命情况及时分批举行。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
第七条 宣誓程序是:第一,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第二,宣誓人宣誓。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跟诵誓词。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第八条 由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监誓的宪法宣誓仪式,党组成员及各司(室、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由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党组其他同志监誓的宪法宣誓仪式,各司(室、中心)派一名负责同志参加。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信访局机关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国信办发〔2016〕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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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访局机关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