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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GJXFJ-0000-2014-00011 发布机构 国家信访局
名称 《国家信访局会议管理办法》 ​(国信办发〔2014〕1 号)
生效日期 2015-02-13 文号 国信办发〔2014〕1 号
废止日期 分类 规范性文件
效力 有效

《国家信访局会议管理办法》
​(国信办发〔2014〕1 号)

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www.gjxfj.gov.cn 日期: 2014-12-08 来源: 国家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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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会议管理,控制和精简会议规模,节约会议开支,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会议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制度,局办公室负责会议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统筹协调。

第三条 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会议。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各部门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同志参加。

二类会议。国家信访局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访局(办)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三类会议。国家信访局召开,有关司室承办,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访局(办)相关负责同志参加。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专题会、培训会等。

第四条 各司室应当在每年11月20日前填写下一年度会议计划统计表,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根据各司室报送的会议计划,统筹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特殊情况需召开计划外会议的要说明情况,一般提前10天报局办公室,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方可召开。

第五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的会议方案,根据会议任务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六条 会期。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的会议方案,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1天半。

第七条 严格会议经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经费预算规模,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严禁在会议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第八条 会议费报销。承办部门应当提供会议批准的方案、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会议经费开支,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九条 会务工作责任区分。一、二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协调和负责;三类会议由承办司室负责,局办公室协助;四类会议由承办司室负责。会议召开前,承办司室将会议相关材料提前报局领导审定并抄送办公室。

严格控制会议印发材料的数量。

第十条 会议地点。原则上在中央国家机关定点饭店或国信宾馆、机关内部会议室召开;四类会议或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应当在机关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会场布置格调要庄重、简朴、大方、整洁;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发纪念品。

第十二条 严禁在会议期间组织消费性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任务无关的参观活动。

附件下载:

国家信访局会议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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