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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JXFJ-0000-2014-00010 发布机构 国家信访局
名称 《国家信访局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管理办法》​ (国信办发〔2014〕1 号)
生效日期 2015-03-27 文号 国信办发〔2014〕1 号
废止日期 分类 规范性文件
效力 有效

《国家信访局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管理办法》
​ (国信办发〔2014〕1 号)

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www.gjxfj.gov.cn 日期: 2014-12-08 来源: 国家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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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加强公务出差活动的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出差活动是指我局工作人员受机关委派到京外地区开会、调研、培训、授课、考察等活动。

第三条 各司室按照局党组年度工作总体部署,结合本司室工作实际,拟定年度出差工作计划,送局办公室统筹掌握并汇总编制计划。

第四条 公务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有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和目的,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出差前需填报《国家信访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审批单》,司室负责人审签后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备案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副司级以上人员需报局长审批。

第五条 出差前应当到办公室开具公务出差公函。出差人员全部是局机关的,由局办公室依据《国家信访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审批单》出具公函,出差人员由其他部委人员组成的,由联席办出具公函(局办公室备案)。公函内容应有明确的出差任务、人数、时限、地点(具体填到“地市”),没有局办公室出具的出差公函,接待单位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同一省(区、市)3个月内一般安排1个批次前往,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到同一省(区、市)的,应注明原因。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到地方出差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对应职务级别入住定点宾馆(饭店、招待所)。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到地方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财政部规定(见附件2)。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授课由人事司负责安排,授课人员接到通知后,填写《国家信访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审批单》,按程序审批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经局领导批示的出差任务批件、《国家信访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由党组纪检组及监察室依纪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以机关党委、工会、妇委会、团委名义组织的外出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附件下载:

国家信访局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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