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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JXFJ-00010403-2017-00009 发布机构 司法部网站
名称 司法部 国家信访局关于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
生效日期 2017-02-27 文号
废止日期 分类 制度文件
效力 有效

司法部 国家信访局关于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

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www.gjxfj.gov.cn 日期: 2017-02-27 来源: 司法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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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国家信访局关于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

司发通【2016】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信访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信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部署要求和《律师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积极引入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有利于推进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建设,提高信访工作公信力;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职业优势和第三方作用,引导信访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纠纷、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相关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要从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创造条件,扎实推动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深化律师制度改革部署要求,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促进把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努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平等。充分尊重信访群众意愿,不强制提供法律服务,不向信访群众收取任何费用。工作中不偏袒责任部门,不误导信访群众。

——坚持依法据理。严格依法按政策向信访群众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相关部门提出法律建议,引导信访群众和相关部门依法解决矛盾和纠纷。

——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尊重相关部门作出的合法合理处理意见,促进信访案件在法治的轨道上得到有效化解。

——坚持注重实效。以有利于解决信访事项、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坚持释法明理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相结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工作任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参与接待群众来访。在信访接待场所为信访群众特别是反映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群众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引导信访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依靠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信访事项于法有据的,要认真向信访部门反馈;对依法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引导来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对符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条件的,依法指明申请程序;对于法无据、于理不合的,对信访人进行引导教育,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息访解纷、化解矛盾工作。

(二)参与处理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参与疑难复杂信访事项的协调会商,提出依法分类处理的建议,为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或者审核认定办结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参与信访积案、重复信访事项的化解,对信访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参与领导信访接待日群众来访接待工作,为接访领导提供法律意见。

(三)服务信访工作决策。为涉及信访工作的改革创新举措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对涉及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论证。

(四)参与信访督查。根据信访部门工作要求,为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等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主要采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选派或者推荐,信访部门聘任并提供工作场所和相关保障,律师值班或者根据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等方式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遵守工作程序。律师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律师接待群众来访应当公示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详细记录信访群众的信访事由和答复意见、处理办法,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对信访事项建档备查,接受信访部门和来访群众监督。

(二)依法处理信访事项。律师接待群众来访,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了解信访事项基本情况,依法慎重提出法律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对信访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其他严重后果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言行,应当积极开展引导教育,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工作。

(三)遵守工作纪律。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应当遵守有关信访工作、律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执业规范,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明示、暗示或者组织信访人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不得支持、参与信访人进行的妨碍社会秩序的各种活动;对所接触到的信访事项和党政机关涉密事项及信访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利用在参与信访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接受信访人的委托代理;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所参与信访工作的部门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积极组织推荐、选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信访工作,加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努力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信访工作创造条件。

各级信访部门要研究制定律师参与本级政府信访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条件、内容、程序和工作措施,积极组织推动本级政府其他部门和基层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要高度重视律师在参与信访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律师在参与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疑难复杂信访事项中提出的法律意见,要作为信访部门分流、处理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对律师在参与信访督查、服务信访工作决策中提出的法律建议,要作为相关部门决策的重要参考。要结合信访工作实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加补助等方式引入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设施等,保障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要建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给予表彰奖励,为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司法部 国家信访局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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