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 GJXFJ-0000-2017-00030 | 发布机构 | 国家信访局 |
名称 | 国家信访局干部职工超越职责范围过问干涉信访事项办理的登记备案及责任追究办法(国信党〔2016〕29号) | ||
生效日期 | 2016-08-01 | 文号 | 国信党〔2016〕29号 |
废止日期 | 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效力 | 有效 |
国家信访局干部职工超越职责范围过问干涉信访事项办理的登记备案及责任追究办法(国信党〔2016〕29号)
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www.gjxfj.gov.cn 日期: 2017-12-11 来源: 国家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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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信访事项办理的登记备案及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对信访事项办理过程的监督管理,杜绝发生人情案、关系案等问题,保证信访事项办理依法、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一、行为界定
下列行为属于超越职责范围过问干涉信访事项办理:
(一)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为信访人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转递材料、打探情况、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相关工作人员私下会见信访人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信访事项、擅改相关数据的;
(四)超越职责范围对信访事项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以其他方式妨碍信访事项依法公正办理的。
相关工作人员对于上述行为应当予以拒绝,并告知依照规定办理。
二、登记备案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过问干涉信访事项办理的人员及其行为,认真负责地填写《干部职工超越职责范围过问干涉信访事项办理登记表》。对采取信件方式的,应附上信件原件;对采取电话、短信、微博、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方式的,应当记录信息存储介质情况;对采取口头方式的,应当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其他在场人员应当签字确认。登记表经相关司室主要负责人签阅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报局机关纪委备案。
三、责任追究
机关纪委收到报备信息后,应及时对过问干涉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对于超越职责范围过问干涉信访事项办理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过问干涉行为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的相关工作人员,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进行登记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从重或加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