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JXFJ-0000-2017-00019 | 发布机构 | 国家信访局 |
名称 | 《关于开展信访工作“三无”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国信办发〔2016〕12号) | ||
生效日期 | 2016-07-08 | 文号 | 国信办发〔2016〕12号 |
废止日期 | 2022年4月30日 | 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效力 | 废止 |
《关于开展信访工作“三无”
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国信办发〔2016〕12号)
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www.gjxfj.gov.cn 日期: 2017-07-03 来源: 国家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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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信访工作属地责任,有效激发基层信访工作创造活力,充分发挥县级信访工作基础性作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合理诉求,最大限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开展信访工作“三无”县(市、区)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坚持综合施策化解积案,在全国范围选树一批“三无”县(市、区),实行动态管理,强化辐射带动,以全面扎实的基层基础工作,确保群众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就地解决,切实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将矛盾化解在初始。
二、“三无”标准
“三无”是指无进京越级上访、无大规模集体上访、无因信访问题引发的极端恶性事件。
三、评比方式
从2016年起,每年初,各地向国家信访局推荐“三无”县(市、区)名单,国家信访局审核通过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表扬,并进行授牌。
各地要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位置,认真组织实施,注重强基础、练内功,把精力集中到及时就地解决合理诉求、化解矛盾纠纷上来。要把普遍要求与精准推动相结合,坚持选树一批、巩固一批,培育一批、带动一批,及时总结经验、宣传先进典型,不断提升创建活动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