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JXFJ-0000-2017-00016 | 发布机构 | 国家信访局 |
名称 | 国家信访局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办法(国信办发〔2016〕15 号) | ||
生效日期 | 2016-10-20 | 文号 | 国信办发〔2016〕15 号 |
废止日期 | 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效力 | 有效 |
国家信访局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办法
(国信办发〔2016〕15 号)
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www.gjxfj.gov.cn 日期: 2017-06-28 来源: 国家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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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局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军转办下达的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指标和各司(室、中心)编制空缺情况,按照岗位需求,研究提出接收安置岗位设置建议,提请局党组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共党员,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无违纪违法记录;
(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四)一般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身体健康;
(六)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范围,并符合在京安置的条件;
(七)接收岗位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一般采用考试、考察、双向选择的方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报名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接收岗位、名额、资格条件、所需报名材料等。
(二)资格审查。对照岗位资格条件,审定参加笔试人员。
(三)笔试。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参加国务院军转办统一组织的笔试。
(四)面试。根据笔试成绩,各岗位一般按照不超过接收计划1︰5的比例拟定面试人员,报局领导审定。对面试前因个人弃考产生缺额的,按照笔试成绩依次递补面试人员。
(五)确定综合成绩。按照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综合成绩。如增加专业测试,一般按照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40%、专业测试成绩占10%计算综合成绩。
(六)研究确定体检及考察人选。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提出体检及考察人选建议,提请局党组会审议。
(七)体检及考察。组织体检,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体检不合格的,按照综合成绩顺延递补体检及考察人选,报局领导审定。
组织考察组,主要采取部队领导介绍情况、个别谈话、部队出具鉴定和廉政证明、查阅本人档案等方式进行考察,之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八)讨论决定。综合分析考察情况,提出接收人选及任职建议,提请局党组会审议。
(九)签订接收协议。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与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签订接收协议。
第六条 新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照国家政策和我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7月7日印发的《国家信访局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国家信访局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