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 GJXFJ-0000-2017-00017 | 发布机构 | 国家信访局 |
名称 | 国家信访局机关干部交流暂行办法(国信办发〔2016〕13 号) | ||
生效日期 | 2016-06-01 | 文号 | 国信办发〔2016〕13 号 |
废止日期 | 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效力 | 有效 |
国家信访局机关干部交流暂行办法
(国信办发〔2016〕13 号)
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www.gjxfj.gov.cn 日期: 2017-06-28 来源: 国家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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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司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多岗位培养锻炼干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信访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流,是指通过调任、转任等方式对干部的工作岗位跨司(室、中心)或者跨处室调整。
第三条 机关干部交流坚持工作需要、人岗相适,以人为本、注重培养,统筹考虑、有进有出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四条 干部交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需要的。
(二)需要锻炼提高能力素质的。
(三)在同一岗位或者同一司(室、中心)工作年限较长的。司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的应当交流,满8年的必须交流;处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的必须交流。干部在同一司(室、中心)连续工作满15年的,或者在同一处室连续工作满10年的必须交流。
(四)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五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交流或者不交流:
(一)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所任职务或所在岗位专业性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六条 干部交流工作的程序:
(一)人事司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建议。
(二)报局领导审批。
(三)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
(四)办理交流手续。
第七条 参加援藏、援疆,到西部地区挂职,以及定点扶贫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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