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培训交流
培训交流

国家信访局关于向从事信访工作25年以上的信访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www.gjxfj.gov.cn日期: 2012-05-04 来源: 国家信访局

【字体:    【打印本稿】 【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信访局(办、处),中央管理的有关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信访处(办):

为进一步弘扬信访干部爱岗敬业,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进取精神,激励广大信访干部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国家信访局研究决定,在召开第七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之际,向从事信访工作25年以上的信访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标准

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和在信访工作岗位上的专兼职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确认为可以获得荣誉证书:

(一)热爱信访事业,积极为信访工作做贡献,从事信访工作25年以上(工作年限参照工龄的计算方法,时间可以累计)的人员,计算时间截止到2012年6月。

(二)第六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2007年3月)以来,至2012年6月止,从事信访工作满25年的退休人员。

获得过此类荣誉证书的不再颁发;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不予颁发,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人员暂时不予颁发。

二、审核程序

(一)各地由所在单位、所在地信访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核实,经省(区、市)信访工作机构(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访局)审核汇总后,报国家信访局核准。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含垂直管理系统)、有关人民团体,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查核实,经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有关人民团体信访工作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国家信访局核准。

(三)中央管理的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查核实,经国务院国资委信访工作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国家信访局核准。

(四)军队、武警部队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查核实,经军委总政、武警总部信访工作机构审查汇总后,报国家信访局核准。

三、报送要求

(一)向从事信访工作25年以上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充分体现了国家信访局党组对长期从事信访工作同志的关心与爱护,对于调动广大信访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凝聚各方面的力量,推动信访事业创新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核标准、审核程序认真组织,审核部门要严格把关,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资格。

(二)各地于2012年5月10日前将审核汇总材料(见附件1、2)及电子版报全国信访系统“五优”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核准后,由国家信访局向从事信访工作25年以上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

四、组织领导

向从事信访工作25年以上的信访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有关工作,由全国信访系统“五优”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联系人:张慎华 张姣姣

联系电话:010-83085480 83085629

传 真:010-83085480(传) 83085629(传)

地 址:北京市邮政1706信箱 国家信访局人事司

邮政编码:100017

附件:

1. 从事信访工作25年以上的人员审核表

2. 从事信访工作25年以上的人员名单汇总表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0/09/15 18:3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