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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访局关于向从事信访工作二十五年以上的信访工作者
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www.gjxfj.gov.cn日期: 2007-05-31 来源: 国家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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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访局关于向从事信访工作二十五年以上的信访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国信发〔2006〕20号,2006年11月7日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局(办),副省级市信访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信访局(办、处),中央管理的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信访处(办):

为了进一步弘扬信访干部爱岗敬业,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精神,激励广大信访干部奋发有为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作出新的贡献,经国家信访局研究决定,在召开第六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之际,向从事信访工作25年以上的信访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标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颁发荣誉证书:

(一)热爱信访事业,积极为信访工作做贡献,并在各级各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或信访工作岗位上工作25年以上的人员。

(二)2007年2月以前已离退休、但从事信访工作25年以上的人员。

工作年限参照工龄的计算办法,可以累计,时间截止到2007年2月。过去已经颁发过从事信访工作25年以上荣誉证书的人员不再颁发;受党纪处分以及受政纪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不予颁发;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人员暂时不予颁发。

二、审核程序

(一)各地由所在单位、所在地信访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核实,经省(区、市)信访工作机构(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访局)审核汇总后,报国家信访局核准。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含垂直管理系统)、有关人民团体,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查核实,经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有关人民团体信访工作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国家信访局核准。

(三)中央管理的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查核实,经中央企业监管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国家信访局核准。

(四)军队、武警部队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查核实,经军委总政、武警总部信访工作机构审查汇总后,报国家信访局核准。

三、相关要求

(一)要严格按照审核标准、审核程序组织实施,审核部门要严格把关,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资格。

(二)各地各部门于2006年12月20日前将审核汇总名单报全国信访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核准后,由国家信访局向从事信访工作25年以上的信访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

(三)向从事信访工作25年以上的信访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强的工作,充分体现了国家信访局对信访干部的关心与爱护,对于调动广大信访工作者的积极性,凝聚各方面的力量,推动信访事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信访工作机构要对获得荣誉证书的同志,特别是退下来的老同志,在政治上多关心、思想上多武装、生活上多照顾,为他们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创造条件,引导他们珍惜荣誉,继续努力为促进社会和谐贡献智慧和力量。

附件:1.从事信访工作25年以上的信访工作者审核表(略)

2.从事信访工作25年以上的信访工作者审核汇总表(略)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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