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7日,国家信访局会同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组成督查组,就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沈某虎反映土地置换及补偿等问题,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回访信访人、查看现场等方式进行了实地督查。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沈某虎,男,住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长道镇川口村,其父亲沈某娃、母亲张某均为川口村村民。2015年1月,沈某虎通过网上投诉,反映川口村2006年被确定为新农村建设示范基地时,其父亲沈某娃承包的1亩土地被强行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合理,不给其家分配宅基地,要求解决。
二、核查情况
经核查,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针对川口村村民在第三批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期间提出的行路难、住房难、人居环境差等问题,2006年,西和县委、县政府将川口村确定为扶贫整村推进村、小康示范村和新农村建设试点村,新农村建设用地经村“两委”会议和群众大会讨论后,由村委会决定采取土地内部调整方式统一规划建设。沈某虎家原有耕地0.96亩被调整到该村窑背后,重新划分1.2亩,信访人所称的土地征收系村集体内部的土地置换问题。信访人当时不同意置换土地,两年内未耕种。置换后的土地于2009年被砖厂开办人沈某租用,沈某娃领取了2009年至2011年3年共计2400元的租地补偿。2012年,沈某娃与沈某协商再次置换土地,后因沈某提供的土地面积过小,沈某娃不同意置换,多次协商未果。2015年5月,经长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沈某同意归还2012年与沈某娃置换的窑背后土地,从2015年开始,土地租金按照每年1000元由沈某娃领取。砖厂因效益差现已停产,镇政府将督促砖厂开办人将原有土地恢复原貌后,继续交由沈某娃耕种。
沈某娃称,在土地置换时,其原有耕地上种有苹果树40棵和药材半夏,地边护地的洋槐树若干、小鞍房一间。沈某娃已按照村里确定的补偿标准领取了苹果树和小鞍房的补偿款,对洋槐树的补偿问题,因洋槐树等非经济树木未纳入补偿范围而没有给予补偿,且镇村组织人员砍伐后已将洋槐树返还给信访人使用。对于种植半夏问题,村委会组织人员查看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时,未在地里发现半夏幼苗而难以确定信访人的主张是否属实,没有给予补偿。
在宅基地分配过程中,川口村采取“一户一宅”原则划分,优先安置房屋拆迁户,其余采取抓阄方式分配到户,该户要求划分两处宅基地、并安排在第一排自家地块内的诉求不符合相关政策。但该村考虑到信访人家庭困难,免去了宅基地费用3700余元。在村民进行宅基地建房时,由于该户抓阄没有抓到理想位置,其妻子张某强行占据一户村民的宅基地并阻碍对方施工,辱骂殴打公务人员,群众报案后,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二款)给予了行政拘留。
目前,沈某娃已在分配的宅基地上建房并居住。
三、当地落实督查建议的情况
督查组针对当地在群众工作方法、信访事项化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督查建议。对此,西和县政府研究形成了整改措施。一是由县政府副县长包案,长道镇政府、公安局具体负责,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信访人家中交流谈心,疏导情绪、打开心结,并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二是由长道镇党委、政府负责,督促砖厂开办人按时足额落实每年支付沈某娃1000元的土地租金,直至砖厂恢复耕地交付沈某娃经营。三是由县政法委牵头,县公安局、司法局和长道镇负责,依法处理沈某娃不服公安局对其妻子拘留的问题,引导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长道镇党委、政府确定专人帮助其向相关部门表达诉求,由司法局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