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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监管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www.gjxfj.gov.cn日期: 2015-12-30 来源: 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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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监管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

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具体诉求:

1.申请公开监管信息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各证监局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2.认为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不依法履行监管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3.认为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二)法定途径:依申请公开监管信息。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

(一)反映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要求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稽查部门予以立案调查

1.具体诉求:

反映违反证券期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并提供具体事实、线索或证据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稽查局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或各证监局提出。

中国证监会稽查局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网上举报: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举报专栏。

举报信箱: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邮编100033 。

举报电话:010-88060055、88060027、88060082。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等。

(二)反映中国证监会及系统单位各级党组织、党员及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等行为

1.具体诉求:

反映中国证监会及系统单位各级党组织、党员及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等行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提出。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纪律检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等。

(三)反映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违规违纪行为

1.具体诉求:

反映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违规违纪行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纪委监察局提出。

监督电话:010-88060398。

监督信箱: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808室,邮编100033 。

监督邮箱:weiyuanjiandu@csrc.gov.cn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等。

三、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反映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表示不服

1.具体诉求:

(1)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暂停或者撤销业务许可、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表示不服的;

(2)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证券、期货市场禁入决定不服的;

(3)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查封、冻结、限制交易等行政强制措施表示不服的;  (4)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经营活动、限制股东权利等行政监管措施表示不服的;

(5)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许可或审批的事项,作出拒绝、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作出有关行政许可其他决定的行为表示不服,或认为没有依法办理的; 

(6)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作出的变更、中止、终止、撤销的决定表示不服的;

(7)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8)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违法收取税费、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可以向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等。

(二)反映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对象的相关情况,要求和督促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履行法定职责,予以关注、确认、监管

1.具体诉求:

反映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对象在经营管理、业务运营、投资者适当性、人员资质等方面违反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则或存在不规范的问题,认为、要求或督促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在日常监管中予以关注或加以监督管理,或予以确认的,应当向监管对象所属证监局,或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授权组织提出。

2.法定途径:日常监管。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三)反映与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

1.具体诉求:

反映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持牌投资咨询机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市场经营主体之间存在股权纠纷、合同纠纷、服务纠纷或其他经济纠纷的,可以通过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予以解决,还可以向市场经营主体属地相关行业协会等机构申请调解,或向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服务热线电话12386投诉。

2.法定途径:调解、仲裁、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四)中国证监会系统内工作人员对会机关、系统单位的内部行政管理行为不服

1.具体诉求:

中国证监会系统内工作人员对会机关、系统单位的人员任免、调动等人事工作决定,奖惩考核以及其他内部行政管理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人事工作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五)中国证监会系统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诉求: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调解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2.法定途径: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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