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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信访条例》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信办发〔2005〕2号,2005年1月6日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访局:

    2005年1月5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信访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安排,《条例》拟于本月中旬公布,待公布一段时间后正式实施。近期,国家信访局将就《条例》实施的相关工作进行专门部署。当前,各级信访部门要抓住时机,加强宣传力度,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为此,特做如下通知。

    一、加强对《条例》宣传工作的领导。要把对《条例》的宣传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发挥信访部门主渠道的作用。要加强组织领导,抽调得力人员,尽快撰写一批文章和言论,通过报纸、电视、电台、互联网等载体发表,进行正面引导。

    二、突出宣传工作重点。要通过宣传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充分宣传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关心和支持信访工作,以及亲民爱民的执政理念。

    三、做好信息反馈工作。要密切关注社会各界对《条例》修订的反映,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特别是负面信息,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

    各地开展《条例》宣传工作的情况及重要信息请及时报送国家信访局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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